郵寄手機未保價中途丟失,法院判快遞公司退還運費13元,賠償91元
郵寄高價值物品是否應該如實填寫價值?是否應該保價?近期北京海淀法院的一起判例說明了高價值物品如實填寫價值和選擇保價的必要性。
郵寄高價值物品是否應該如實填寫價值?是否應該保價?近期北京海淀法院的一起判例說明了高價值物品如實填寫價值和選擇保價的必要性。
陳先生稱其使用快遞公司APP下單郵寄了一部手機,但收件人并未收到,后快遞公司告知其快件丟失。因協商賠付事宜未果,陳先生訴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綜合考慮陳先生未告知快遞員托寄物價值、未選擇保價等因素,判決快遞公司退還運費13元,賠償損失91元。
原告陳先生訴稱,收件人委托其購買手機1部,在快遞公司APP上下單后于2020年1月19日在快遞點發出,1月25日快遞公司告知已經簽收送達。但1月30日收件人告知其并沒有收到,2月3日快遞公司告知陳先生快件丟失。
被告快遞公司辯稱,陳先生的快遞未保價,未聲明價值,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陳先生未聲明所寄物品價值,快遞公司無法識別,根據電子運單契約條款,未保價快件最多賠償七倍運費,該規則加粗,明確提示且在頁面上明確顯示,因此快遞公司同意退運費13元并按照運費的7倍進行賠償,不同意其他賠償。
陳先生主張其寄送的托寄物為手機,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所支付款項與丟失的快件有關,無法證明其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對此陳先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陳先生就案涉快件并未保價。快遞公司在其APP上提供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顯示,已用紅色字體明顯提示客戶未選擇保價與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情況下,賠償規則有明顯區別。在后續的下單頁面中,亦通過紅色字體“注意”的方式再次提示客戶,未保價的普通物品若丟失或損壞在7倍運費內賠償,價值超過1000元的物品建議保價。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先生與快遞公司成立運輸合同關系。陳先生主張寄送的托寄物丟失,快遞公司予以認可,快遞公司應對托寄物的滅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陳先生郵寄時未告知快遞員托寄物價值、未選擇保價、快遞公司同意退還運費及賠償七倍運費等因素,判決快遞公司退還運費13元,賠償91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海淀區法院認為,對于貨物信息,寄件人有如實申報的義務。民法典規定托運人有如實申報貨物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的義務,《快遞暫行條例》進一步規定,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
法官提醒,快遞公司在訂立運輸合同時,僅對電子運單上的保價條款采取設置勾選、彈窗還遠遠不夠,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保價賠付條款采用諸如紅色、加粗、加下劃線等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快遞員應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解釋說明寄件保價規則。快遞公司應加強對保價規則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才能更好地降低托寄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風險。
消費者在選擇快遞運輸貨物時,要如實向快遞公司告知、聲明托寄物的名稱和價值,注意保存郵寄及溝通的證據,避免發生糾紛后,因無法確定托寄物的實際價值而導致賠償要求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要格外注意合同條款中是否有明確標識的保價條款,如郵寄的是貴重物品,可選擇保價服務,避免因小失大,在托寄物丟失時難以獲得與托寄物價值相當的賠償金額。
(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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