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被裁定破產重整!投資者的24.6億元賠償懸了嗎?
24.6億元還得再等等。

作者 | 劉欽文?編輯丨李逸明?來源 | 野馬財經
康美造假案余波未了。
今日,康美藥業的破產重整計劃塵埃落定。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康美藥業破產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至此,康美藥業重整計劃將正式進入執行階段。
根據一審判決結果,康美藥業需要賠償5.2萬名投資者24.6億元。對于投資者們來說,最關心的無疑是錢何時能拿到手。但從重整計劃來看,似乎還要再等等。
投資者位列第四償還順序
債權價值如何評判?
自財務造假后,成為國內首次集體訴訟案的被告,需賠償投資者24.6億元,還引起了“董監高大逃跑”現象,康美藥業猶如一顆投入河內的石子,還在不斷地對市場產生影響。
根據重整計劃顯示,截至2021年11月11日,共57854家債權人向康美藥業申報了債權,債權申報總額為496.82億元。
其中:有財產擔保債權5家,申報金額為42.29億元;稅款債權1家,申報金額為5217萬元;普通債權57850家,申報金額為454億元。1家債權人同時申報有財產擔保債權與普通債權,1 家債權人同時申報稅款債權與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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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的24.6億元賠償款屬于普通債權,目前正處于暫緩確認狀態。“應該是因為現在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判決目前尚未生效,所以才列為暫緩確認債權,按照正常時間,要一審判決送達的15日后,如果沒有收到其他人的上訴,判決就開始生效。”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越表示。
根據公告顯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和康美藥業都對判決結果不予上訴。雖然在一審判決中,投服中心主張的賠償責任認定與法院判決結果有所不同。
“投服中心的起訴順序和判決是不一致的,投服中心把馬興田這些人放在前面,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然后最后才寫的是康美藥業,是希望實控人來賠償,因為馬興田挪用了康美藥業資金。根據此前的《債務償還承諾書》,馬興田承諾以現金方式,自2020年開始分三年償還全部資金,每年分別償還10%、40%、50%及利息。現在他已經償還了10億元,但里面有9.6億元則是通過債權債務沖抵方式還款的,所以實控人其實也沒有錢了,法院判決上市公司還債是合適的。”一位不愿具名的經濟學家表示。
因此大多數情況下,投資者都會將相關負責人和公司一起起訴,而在康美藥業案件的判決中,法院分類分析了康美藥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賠償責任,說理論證較為充分。因此,最終投服中心選擇不上訴。
另外關于賠償金額也有了新的解釋,此前由于康美藥業對集體訴訟案僅計提了10億元而引發投資者擔心,而重整計劃則做出調整,按照24.59億元的債權金額予以預留,待確認后將按照清償條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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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確認后,投資者就可以順利拿到賠償了嗎?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的清償有先后順序:(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一系列費用;(二)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因此康美藥業債權清償也是按照:有財產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最后才是普通債權組。也就是說,即便月底判決生效,債權狀態得到確認,也需要等到前幾項債權被清償完成后,才輪得到投資者。
關于普通債權的清償方式有兩種,以債權人為單位,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債權以現金方式清償;50 萬元以上部分采用以股抵債、現金清償、信托受益權方式清償。
“債權轉化成股權等其他等價物,是希望盡量保護原公司不破產。但是有一點就是康美的價值到底有多少、市場競爭力還在不在,這些就需要中藥企業方面的專家才能評判。”吳越表示。
按照重整計劃,50萬元以上的部分,每100元普通債權分得約7.29元現金、4.42份信托受益權份額和約8.829股股票,股票的抵債價格為10元/股。
但截至11月26日,ST康美報收4.83元/股,不及抵債價格的一半。
康美藥業造假案
史上多個第一
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是我國證券史上,迄今為止判決賠付金額最高、獲賠人數最多的案件,其作為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國內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跟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明示加入”相比,采取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將符合獲賠條件的投資者覆蓋到5.2萬名之多。
而此次案件的背后,除了賠付金額最高、獲賠人數最多,還有更多受到關注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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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上,一審法院廣州中院以“自媒體”質疑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文章的發布時間2018年10月16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所謂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揭露日的確定十分重要,它直接影響股民是否符合索賠條件。一般情況下,揭露日的認定包括但不限于三方面因素:1、揭露媒體的權威性及覆蓋范圍的廣泛性;2、揭露內容是否符合虛假陳述行為的內容;3、時間的首次性。
“權威性”“廣泛性”,對于揭露媒體雖并未明確規定,但在此前糾紛案件中,均以報紙媒體、電視媒體、網絡媒體等主流媒體為主,而康美藥業首次以自媒體文章發布日期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此判決實際上認可了自媒體的媒體影響力。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微信公眾號文章都算得上媒體呢?這也不能一概而論,還是要看自媒體文章刊載的效果、被其他媒體的轉載情況,對市場的影響程度等多種情況。”臧小麗律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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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該日期依然存在爭議,“因為康美藥業在媒體質疑報道之后,是斷然否認造假的,還發公告提示投資者要看上市公司官方渠道發布的報道,還表示要追究媒體不實報道的法律責任。在以往的類似案件中,多數法院會認為這樣的媒體報道不能算揭露,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反而說明造假行為在繼續。”臧小麗律師表示。
另有不愿署名的證券維權律師認為,目前這類案件按照立案日為揭露日是主流,因此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揭露日定在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告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更符合實際。
法院則對此次揭露日的認定給出三方面理由:一是自媒體質疑報道的主要內容,與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認定的財務造假性質、類型基本相同。特別是質疑報道中關于康美藥業在貨幣資金等科目存在較大造假的猜測,在之后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得到了證實,滿足揭露行為的一致性要件;
二是自媒體揭露內容引發了巨大的市場反應。康美藥業股價在被自媒體質疑后短期內急速下挫,走勢與上證指數、行業指數的走勢存在較大背離,可以認定市場對于自媒體的揭露行為作出了強烈反應,說明自媒體揭露行為對市場顯現出很強的警示作用,滿足揭露行為的警示性要件;
三是雖然揭露文章僅是首發在自媒體而非官方媒體,但在移動互聯網蓬勃興起的當今,發表在自媒體的文章亦有可能會迅速引起較多媒體關注和轉載。從本案來看,相關文章確實被多家媒體轉載,并直接導致康美藥業的百度搜索指數和資訊指數暴增,成為輿論關注重心,滿足揭露行為的廣泛性要求,達到了揭露效果。
同時,該揭露日的認定也是投服中心的訴請之一,可謂得到了投資者和法院的雙重認可。
康美藥業造假始末
康美藥業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業務范圍上至藥材種植、藥材交易,下至生產開發、終端銷售,已基本貫穿中醫藥產業鏈的上、中、下游產業。
2018年10月15日晚,一顆即將震驚資本市場的定時炸彈悄悄開始了倒計時。自媒體“初善投資”將文章《康美藥業究竟有沒有謊言》按下發送鍵,10月16日,微信公眾號“市值相對論”又發布《千億康美藥業閃崩!大存大貸大現金大質押哪個是坑?》,在各平臺引發大量討論。
兩篇文章不約而同指出,康美藥業貨幣資金真實性可疑、造假特征明顯,存在存貸雙高等問題,質疑康美藥業存在財務造假。
10月16日當天,康美藥業(600518.SH)盤中跌停,收盤跌幅5.97%,此后連續三日以跌停價收盤,股價就此一瀉千里。
此時的康美藥業還是千億市值的白馬股。質疑聲雖存在,但大多數投資者依然堅定持有,康美藥業還于10月18日、10月26日兩次發布《關于媒體報道的澄清說明》。
但令無數股民沒想到的是,這僅僅只是個開始。上述文章隨后被多家媒體廣泛轉載,引發監管部門關注。2018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向康美藥業發布《調査通知書》,并要求其積極配合調查。
2019年4月30日,炸彈爆炸。康美藥業發布會計差錯更正公告,表示2018年之前,康美藥業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費用及款項收付方面存在賬實不符的情況。其中2017年年報中虛增貨幣資金299.44億元。同日,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離職。
5月1日、5月6日、5月13日,康美藥業收到多份監管函、問詢函。
5月17日,證監會通報康美藥業調查進展,初步查明康美藥業2016至2018年財務報告存在重大虛假,涉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其金額之大,成為A股史上規模最大的財務造假案。
5月21日,康美藥業主動戴帽變為“ST康美”。
2020年5月13日,證監會對康美藥業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康美藥業多項違法事實,2016年至2018年期間,康美藥業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6.8億元,累計虛增營業收入291.28億元,累計虛增營業利潤41.01億元,累計多計利息收入5.1億元。
通過財務造假,營造業績快速發展的假象,康美藥業的股價從2016年開始,總體呈現上升趨勢,在2018年5月達到頂峰27.99元/股,總市值也達到千億級別,最高時達1300多億元,成為當之無愧的醫藥“白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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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康美藥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頂格罰款,對21名責任人員處以9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共計595萬元罰款,對6名主要責任人采取10年至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調查并未就此停止。2021年2月20日,證監會公布對康美藥業審計機構正中珠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康美藥業審計業務中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正中珠江責令改正,罰沒5700萬元。
直到近日,隨著公司、審計機構的處罰落地,因財務造假受到損害的投資者集體訴訟案件結果出爐。2021年11月12日,廣州中院針對康美藥業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康美藥業及相關責任人向52037名投資者,共計賠償24.6億元,人均4.7萬元。此案作為國內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也成為了我國證券史上,迄今為止判決賠付金額最高、獲賠人數最多的案件。
你是此次5.2萬投資者之一嗎?可以拿到多少賠償款?對于此次案件有何看法?歡迎下方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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