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涉黑人員放貸?常德農商銀行為何屢屢被騙貸
常德農商銀行騙貸大案頻發,你覺得要怎么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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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鄂
編輯:繆凌云
來源:獨角金融
2021年1月3日,裁判文書網上掛出了一份《婁少波、梁鉦東違法發放貸款二審刑事裁定書》,牽涉到常德農商銀行的一起5500萬元系列騙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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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9年11月12日,長沙岳麓區法院審理了婁少波、梁鉦東、王永仕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作出了刑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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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裁決結果,三人都要在監獄里待上一段時間。其中,婁少波的刑期是1年7個月,梁鉦東1年6個月,王永仕1年4個月,與此同時各人分別還承擔了4-5萬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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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一審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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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裁決認定開庭之前的羈押時間也可以抵刑期,所以三人中最晚出獄的是王永仕也已經在2020年5月16日獲得人身自由。
1 檢察機關抗訴,法院維持原判
判刑了,服刑了,事兒應該也了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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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外的是,原告長沙岳麓區檢察院后來又提出了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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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岳麓區檢察院認為婁少波、梁鉦東、王永仕自首行為不成立,量刑畸輕,還提到了發放貸款的對象是“5.27”涉黑專案黑社會成員,所以向長沙中院提出重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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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抗訴請求得到了長沙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兩級檢察院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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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審認定被告人婁少波、梁鉦東、王永仕構成自首系事實認定錯誤:三人被電話通知到案之前其犯罪事實已被公安機關掌握并且已經以人立案;婁少波在到案之前已經因為同種罪行被常德市司法機關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且供述的系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其本人的同種罪行,不能以自首論;2、原審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已充分考慮三人如實供述等量刑情節,三人對量刑建議亦自愿接受。原審判決以認定自首為由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再降低量刑屬于重復評價,違反了認罪認罰制度的相關規定,且三人發放貸款金額均在三千五百萬元以上,且發放貸款對象系“5.27”涉黑專案黑社會成員,故原審對三人的量刑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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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2020年12月29日,一審判決之后時隔一年,長沙中院認定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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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中院認為婁少波、梁鉦東、王永仕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名成立,自首行為也成立,有而故意放貸給黑社會成員的動機沒有證據支持,違法發放的5500萬元貸款中有3500萬元已經收回,另外2000萬元的貸款雖未收回但有足額的擔保,是否有實際損失尚不確定,因此,“原判”所處量刑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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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的背后,是由來已久的三筆違法發放的貸款。
2 從騙貸到案發,跨度7年多
2016年3月30日,由常德鼎城農信社、常德武陵農商銀行合并組建的常德農商銀行掛牌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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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農信社(全稱:常德市鼎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所轄信用社自行終止,債權債務由常德農村商業銀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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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筆違法發放的貸款,均是發生在合并之前的常德鼎城農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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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列騙貸事件當中,婁少波、梁鉦東、王永仕三人的角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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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婁少波擔任鼎城農信社石門橋信用社(后改為石門橋支行)的副主任,2012年3月2日起成為了石門橋信用社的負責人。到了2014年2月27日,他成為了鼎城農信社公司客戶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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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鉦東是鼎城農信社營業部主任,2011年1月11日兼任石門橋信用社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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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仕于2010年8月6日起任鼎城農信社黨委副書記,2012年2月21日起主管業務經營管理,分管業務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營業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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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筆違法貸款發生在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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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借款人高某使用丈夫黃某提供的一份虛假的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項目作為貸款用途,向石門橋信用社申請抵押貸款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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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石門橋信用社的管理人員,梁鉦東、婁少波僅對抵押物進行核實,對高某提供的《項目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等虛假材料未予核實,即同意貸款。貸款資金被黃某挪作他用,好在到期后,該筆貸款已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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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筆發生的時間是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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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貸款的背景是,李某為收回常德市興廣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興廣龍公司)的借款,安排張某、莫某作為借款人,以興廣龍公司開發的宏澤佳園商鋪作為抵押物,向鼎城農信社營業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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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莫某分別申請了貸款1000萬元,他們提供了虛假的《常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現金交款單》、收據等材料,貸款用途的工程項目、出具的《委托支付協議》材料也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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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鉦東、王永仕作為當時發放貸款的責任人,沒有核實材料真實性就放貸了,李某得到放貸資金之后也是另作他用。最后,這筆貸款展期一年后以抵押物作抵方式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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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筆發生在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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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仍是第二筆的李某,第二筆中的張某仍然是受托借款。這一次張某向鼎城農信社營業部借款2000萬元,手法也類似。2000萬元放貸后也被李某另作他用,但是目前這一筆放貸出去的錢沒有能夠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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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包不住火,三筆違法放貸最終暴露在日光之下。2018年8月30日,婁少波、梁鉦東被刑事拘留,王永仕于2019年1月被刑事拘留。
3 去年2宗大案獲審:夫妻合謀,“內鬼”還私債
除了上述往事之外,獨角金融(微信號:uni-fin)還注意到,2020年4月公開發布的一則裁判文書還指出了另一對黃某、高某夫婦也在常德農商銀行石門橋支行騙取過貸款,跟上述第一筆貸款的借款人兩口子是否為同一對夫妻,還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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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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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起案件的騙貸涉案金額達到2300萬元,同樣是虛構貸款用途材料,遭遇騙貸的同樣是鼎城農信社石門橋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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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來看,高明蘭犯騙取貸款罪,后于2018年主動投案,到2019年6月3日,該貸款共有本息882.94萬元未歸還。高明蘭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而她的丈夫黃云聲被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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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常德中院發布了另一份二審刑事判決書,更是介紹了常德農商銀行內部員工騙取3200萬元貸款還私債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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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4年到2016年間,時任常德鼎城農信社業務管理部經理的莫勇,將3筆金額分別為12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的貸款,通過虛假受托資料轉賬到他實際掌控的非借款人的三個個人賬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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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200萬元的貸款資金,大部分被莫勇用來償還個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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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貸款逾期未歸還,成為不良貸款,莫勇也面臨3年的有期徒刑和5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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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農商銀行放貸如何規范?
常德農商銀行接連暴露出騙貸大案,“貸款”三查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本質上是在內控等公司治理方面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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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商銀行的治理問題,一直也是業內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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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指出,2003年兩輪改革以來,農信社體制機制上深層次的問題逐步顯現。比如,難以理順“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管理”的關系,農信社改制為農商行之后,公司治理等仍然“形似而神不似”現象。少數農信機構資產質量下行壓力較大,化解不良、防控風險面臨嚴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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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董希淼建議下一步應通過農村金融立法,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經營行為,為農村信用社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約束。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農村金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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