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業合規總監起訴老東家第一案一審判決,討薪故事卻仍未結束……
一審判決要好過仲裁結果,不過戴建國仍然決定申請上訴。
一審判決要好過仲裁結果,不過戴建國仍然決定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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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婷婷
來源 |?券業觀察
作為券商的合規總監,該如何優雅地反饋公司可能存在的合規問題,并推動有效解決呢?
這些年,這個問題或許不止一次出現在券業老人戴建國的腦海里。
戴建國,留學海歸,履歷光鮮,曾在證監會任職,2009年“下海”進入證券行業。2012年加入當時還是“混血”券商的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簡稱“東方花旗”,現已更名為“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承銷保薦”),擔任合規總監。
2017年底,入職東方承銷保薦五年有余的戴建國和公司不歡而散,某種程度上就與上面那道題有關系。如今,因為300多萬元的薪酬獎金,他和老東家已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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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戴建國稱已上訴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判決文書,戴建國和老東家之間關于數百萬元薪金的糾紛案有了新進展。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支持戴建國的部分訴求:
判被告東方承銷保薦支付原告戴建國2019年度和2020年度遞延獎金合計70.02萬元;
駁回戴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10萬元及逾期利息的要求;
駁回東方承銷保薦要求戴返還經濟補償金及遞延獎金共計194.35萬元的訴訟請求。
戴建國英國帝國理工學院碩士研究生畢業,曾在證監會任職。2012年從德邦證券離職,正式加盟剛成立的東方承銷保薦,擔任合規總監,也算是公司元老級員工。
據公開資料顯示,戴建國2013年的年薪為200.5萬元。
2017年12月,戴建國從東方承銷保薦離職。按照相關約定,東方承銷保薦需支付戴建國任職期間未發放的遞延獎金和經濟補償金,合計300多萬元,按一定比例分五年完成支付。
2018年初,戴建國成功收到第一筆錢,合計200余萬元。但原本于2019年年初應該收到的第二筆薪金,戴建國遲遲未能收到,后被東方承銷保薦方告知因其違反了相關約定要終止發放相關款項。
戴建國不服,向上海證監局反映了此事,隨后又提起的勞動仲裁及民事訴訟。

東方承銷保薦隨即起訴戴建國,要求戴建國退還已經獲得的200萬元款項。
2019年5月份,上海市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曾給出仲裁結果,不支持戴建國索要剩余遞延獎金和補償金,東方承銷保薦也不得要求戴建國返還已發放款項。
雙方對此似乎并不滿意,最終雙方選擇了法庭上見。
對于戴建國來說,此次的一審判決結果要比此前的仲裁結果更讓人滿意些,新獲得法院支持70萬元,有60多萬元訴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戴建國向券業觀察表示,“一審判給我的70萬元是我兩年的遞延獎金,是工資,理應支付。但一審判決書存在不一致性,比如支持已發的經濟補償金,但未發的經濟補償金就不支持。已經申請上訴,在等二審。”
雖然“分手”,但畢竟同屬一個行業,免不了抬頭不見低頭見,究竟發生什么值得讓二者如此大動干戈?僅僅是由于幾百萬元的薪金?
2
緣起一封匿名舉報信?
券業觀察在梳理事件背景時發現,戴建國離職前后剛剛因為公司違規事項被監管層約談。

據戴建國稱,一定程度上他的“被離職”與此事有關系。
“當初從公司(東方花旗)離職,表面上是主動請辭,實際上是被動離職。”戴建國對券業觀察表示。
2017年12月4日下午,原本是一個普通的工作日,對戴建國來說卻成了工作生涯的一個轉折點。
據戴建國回憶,當天是東方花旗召開董事會的日子。下午2點開始,當會議討論到“高管續聘”時,戴建國與高管進行了回避,提前退出會議。董事會結束后,戴建國被公司人事部負責人等邀約談話,被通知董事會決定不再續聘其擔任合規總監。緊接著暫停了戴建國的辦公權限,如公司相關賬號權限被限制、辦公電腦被更換等。搬走個人物品時,人事部有專人在旁監督,物品經人事部負責人核驗后才讓拿走。隨后,律師出面要求戴建國簽署提前擬好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當天下午6點,無法正常履職的戴建國簽署離職協議。
巧的是,這一天上海證監局也下發了一份監管函。上海證監局對東方花旗證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未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但實際行使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權。對東方花旗證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要求CEO馬驥和合規總監戴建國兩人到上海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關于東方花旗內部存在未獲高管資格的兩人實際行使高管職責一事,戴建國稱自己曾口頭提醒過CEO,也曾向CEO寫匿名信反饋過,但未獲得回復。便于2017年6月,給上海證監局寫了封匿名舉報信反映此事。經過上海證監局現場核查后發現,舉報內容屬實。
然而,公司用人合規問題,作為合規總監的戴建國自然有責。由于擔心被監管“點名”會影響到日后工作生涯,戴建國決定向上海證監局坦白匿名舉報信實際出自他之手,希望能免于處罰。
戴建國的“坦白”沒能等來預想的結果,監管函如期下發。戴建國認為是自己匿名舉報一事也走漏到東方花旗耳朵,才致使自己“被離職”。
關于戴建國因匿名舉報信而“被離職”的說法以及該事的部分細節,券業觀察也曾向東方花旗求證。但東方花旗方面當時表示,不對案件情況作出任何置評。

如今看來,戴建國和東方花旗之間的“故事”并沒有就此結束。
3
再舉報,矛盾升級
2018年3月,戴建國向東方花旗當時的董事會反映東方花旗存在涉嫌行賄的行為,這也收到了花旗亞洲方的聯系人、協調人的回應。
巧合的是,券業觀察在網上檢索信息時發現,2018年的東方花旗確實有一例員工涉嫌行賄的案子。然而,戴建國表示他向董事會反饋的內容與此案無關。

戴建國認為,自己向董事會反應情況,一方面是盡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在行使一個普通公民應有的監督權。在他看來,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合規總監對董事會負責,自己這是就履職期間未盡事項向董事會報告待處理事宜,是給公司一個善意的提醒,并未采取其它激烈的舉措。
但東方花旗方面認為,戴建國此舉違反了雙方當初簽訂的協議——“未發生乙方(戴建國)自己或慫恿他人向甲方(東方花旗)股東雙方(及關聯方,包括股東的管轄單位或股東方)或監管機構、政府部門等進行投訴、舉報等情況。如發生,甲方應提供合理證明。”
該協議還約定,“發生上述情況導致經濟補償金及遞延獎金發放條件不滿足的,甲方無須繼續向乙方發放經濟補償金及遞延獎金,且有權要求乙方返還在此之前已經發放的除法定經濟補償標準之外的經濟補償金及遞延獎金。”

這條協議條款也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雙方各執一詞,只能交由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一審判決書顯示,上述禁止舉報的協議內容“內容失當,法院不予認可”。

(截圖來源于判決書)
縱觀券商行業,頻頻出現離職員工(尤其是高層)和老東家“分手”后“大打出手”的情況,而“恩怨”背后總逃不開和錢相關的話題。關于戴建國和東方承銷保薦之間這段關系,你怎么看?為何券業頻現前員工總和老東家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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