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基金被執行2.91億,飛馬投資債券違約何時了結?
西部利得基金新增一起重大執行案,涉及金額高達2.91億元。

作者 |付影?來源 | 獨角金融
近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西部利得基金”)新增一起重大執行案,涉及金額高達2.91億元,執行法院為上海金融法院。如此之高的被執行金額,此前并沒有任何風聲,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圖源:天眼查
西部利得基金回應稱,該案并非公司自身債務問題,且與股東股權質押無關,此次被執行僅為代旗下專戶產品履行相關程序,不會影響公司核心經營。
2015年下半年開始,隨著股市行情的下跌,一時間讓可交換債券行情爆火,而西部利得基金卻在彼時踩雷飛馬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飛馬投資”)先后發行的4期私募可交換債。
后來法院裁定西部利得基金勝訴,不過因被執行人飛馬投資與實控人黃壯勉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一度被按下暫停鍵。而此次西部利得基金被執行近3億,又是否與飛馬投資的違約債券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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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基金被執行2.91億,
系代專戶履行程序
西部利得基金被執行2.91億元,有自媒體報道稱該執行金額相當于公司5年凈利潤。就在市場各方紛紛猜測時,西部利得基金做出了回應,并揭開了這起執行案背后的神秘面紗。
首先,西部利得基金明確了此次被執行的根源,系旗下過往管理的一只專戶產品引發的商事糾紛,該產品已經不再運作;
二是公司說明了仲裁結果,該案已經由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出具裁決書,并且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意味著案件在仲裁層面已經塵埃落定;
三是西部利得基金解釋了自身角色,其僅作為管理人代行執行程序,該案西部利得基金的身份是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角色,承擔管理人職責,按照規模需承擔相應的本金、利息及仲裁費,但實際上是代替資產管理計劃成為被執行人,履行法院執行相關的流程和手續;
四是強調了責任邊界,西部利得基金并不是償還這筆債務的主體,即公司無需承擔該筆債務,其依據是《資管新規》及相應的《資產管理合同》中“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獨立”的規則,這只專戶產品引發的債務,由資產管理計劃本身的財產去償還,西部利得基金不會用公司自身的資金為該產品的債務“埋單”。
這一責任隔離機制的核心依據,來源于《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及相關資管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獨立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資產”原則。據此,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原則上應由該計劃財產本身承擔。

圖源:罐頭圖庫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宇昊律師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在以往類似案例中也曾明確,對基金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審查標準極為嚴格,若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所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實施強制執行。
公司還稱,目前經營情況正常,財務狀況穩健,將持續關注本案進展,并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至于此次被執行涉及哪只資管計劃,西部利得基金并未回應。
有分析人士稱,此次涉及被執行的資產管理計劃,大概率是債券發行人違約,導致資管計劃與交易對手方發生了糾紛,繼而交易對手方申請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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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踩雷”飛馬投資債券,
違約金額20億
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隨著股市行情的下跌,可交換債券異軍突起。西部利得基金也順勢入局,而曾經被視為穩健投資的可交換債券,卻成為了投資者們的噩夢,西部利得基金也因此陷入泥潭 。
獨角金融注意到,西部利得基金作為資產計劃管理人,管理的西部利得-飛馬分級資管計劃,產品數量總共5只,其中3只2016年9月成立,2只同年11月成立,產品均在基金業協會備案,5只產品運作狀態均顯示為“正常清算”。


圖源:基金業協會
2016年9月-11月,飛馬投資先后發行了4期私募可交換債券,分別為16飛投01、16飛投02、16飛投03、16飛投E4,發行規模分別為3億元、5億元、5億元、7億元,合計規模20億元,票面利率3%,債券期限2年,由飛馬投資控股的飛馬國際(002210.SZ;*ST飛馬)實控人黃壯勉持有的股票質押進行擔保。

圖源:企業預警通
投資者曾對媒體表示,西部利得-飛馬1號分級資管計劃,投資于“16飛投01”,西部利得-飛馬2號和3號資管計劃募集資金投資于“16飛投02”。
然而,2018年,飛馬投資陷入流動性危機,“16飛投01”“16飛投02”于當年9月末宣告違約,進而導致飛馬資管計劃違約。
2018年10月27日,飛馬國際曾發布公告,控股股東飛馬投資發行的2016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即“16飛投”)第4期未能如期償付應付利息及相關回售款項。
至此,“16飛投”共計4期可交換債全部違約。

圖源:罐頭圖庫
“財新”曾于2020年5月份報道稱,西部利得-飛馬分級資管計劃屬于非保本私募基金產品,購買門檻是100萬元,合計投資者數量超過500人。
可交換債,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將所持上市公司的股票,質押給投資者而發行的債券,即可將換債的債務人是上市公司的股東,風控措施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質押。
屋漏偏逢連夜雨。不僅可交換債違約,2018年,又恰逢飛馬國際重組失敗,導致股價一時間暴跌。
wind數據顯示,飛馬國際股價于2018年1月初站上12.35元/股的高峰,到了2018年8月31日,已經跌到6.53元,8個月時間股價下跌將近一半。
飛馬投資未能履行兌付義務后,西部利得基金將飛馬投資和黃壯勉告上法庭,也讓其陷入漫長而艱難的追債之路。
2019年西部利得基金通過深圳國際仲裁院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強制執行飛馬投資、黃壯勉2.994億元及利息,2019年6月20日仲裁院審理該案,仲裁階段法院裁定拍賣飛馬國際3600萬股股票用于清償債務。
雖然西部利得基金勝訴,不過因飛馬投資進入預重整、黃壯勉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2020年6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止了此次執行程序,這場追債之旅被按下暫停鍵。同時,法院還將黃壯勉納入失信名單,并采取限制高消費及出境措施。

圖源:裁判文書網
西部利得基金的“追債”之路并未就此停止。
2020年12月裁判文書網披露的(2019)粵03執1944號之二的執行裁定書,西部利得基金要求被告方飛馬投資及黃壯勉償付債權本金7億元及利息等,這一金額相較之前的申請大幅增加,而該案執行結果與前一樁如出一轍,盡管其在法律程序上取得了勝利,不過實際執行效果依然不佳,追債之路依舊坎坷。

飛馬資管計劃在發行之時,是以飛馬投資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做擔保,而實際上當時飛馬投資持有的94%以上股份已經質押給別的金融機構了。
《中國經營報》曾在2018年11月報道,根據投資人提供的可交換債券的《募集說明書》,截至2016年8月30日,發行人及飛馬投資持有飛馬國際股份約4.87億股,占股本總額的50.06%,其中累計質押數量約為4.58億股,占其持有飛馬國際股份的94.14%,實控人黃壯勉直接持有飛馬國際股份約1.83億股,且全部處于質押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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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業務合規運作再敲警鐘
西部利得基金成立于2010年7月,總部位于上海,注冊資本3.7億元,是行業內第60家獲批的公募基金公司。目前由西部證券控股,持股比例51%,利得科技持股比例49%。

圖源:罐頭圖庫
成立后的第14年,西部利得基金管理的基金規模成功突破千億元大關。截至2024年底,該公司公募管理規模達1128.31億元,一年增長135億。2025年本季度末,西部利得基金管理規模繼續保持增長,達1136億元,總資產排名在198家基金公司排名55位。
基金業協會顯示,2025年至今(截至11月17日),西部利得基金作為資產計劃管理人,管理14只資管計劃產品,相較2024年同期減少5只,投資類型均為固定收益類。目前產品運作狀態均顯示“正在運作”。
基金公司因旗下產品糾紛被執行的案例并非孤例。
2024年5月17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信息顯示,金信基金被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約1.16億元。
金信基金隨后回應稱,該執行事項的實際對象為旗下的一只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而非公司本身。公司強調自身并無自有財產需被執行,僅是代表該資管產品協助法院進行程序。相關信息已于同年5月15日從公開網撤銷。
該執行案件為恢復執行案件,涉及金信基金2017年成立的一只單一客戶“通道型”資管計劃。
從成立時間看,上述產品在2018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規范通道業務之前,屬于合規業務。產品已于2020年清算。
但在該資管計劃的投資運作過程中,由于所持有的債券發行人違約,導致該資產管理計劃與債券回購交易對手之間發生了商事糾紛案件,仲裁庭于2022年底前對債券債券糾紛做出裁決,所有違約責任均由該資產管理計劃承擔,金信基金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隨著違約債券發行人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到了2022年底,由于該資產管理計劃暫無可分配財產,法院不得不終結執行程序 。
金信基金表示,恢復執行系因相關債券發行人重整程序近期取得進展,該資管計劃獲得部分可分配財產。
另以某頭部基金公司為例,自2016年以來,曾有6次被列為被執行人,涉案金額4231.46萬元,單次涉案金額在56萬元至485萬元之間不等。
金信基金與西部利得基金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涉及案件幾乎相似。
孫宇昊律師分析認為,根據現有信息,本次2.91億元的執行事件與“飛馬分級資管計劃”的違約可能有關。2018年飛馬國際違約時,該資管計劃已到期但未能兌付。
同時,他還注意到,2025年9月,飛馬國際通過控股股東新增鼎支付了4.37億元業績補償款,這可能為資管計劃債務提供了新的可執行資金來源。他認為,上海金融法院的執行程序很可能是基于飛馬國際重整后恢復的償付能力而重啟的。
北山常成基金投研院常務院長王兆江也認為,西部利得基金此次被執行,或與飛馬投資發行的"16飛投"系列債券違約相關。
而執行法院為什么是上海金融法院?
獨角金融注意到,西部利得-飛馬分級資產管理計劃因未能償還投資者本息,投資者屢次將代銷方告上法庭。從黑龍江、大連等地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裁定書來看,根據投資者購買案涉產品時簽署的《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任何因本合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發生糾紛采取仲裁方式予以解決,仲裁機構則是上海仲裁委員會。
根據西部利得基金回應,本案的原審案件已經由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出具有效的法律裁決書,裁決由本公司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承擔相應的本金、利息和仲裁費。后來,上海金融法院依據法規對西部利得基金執行了2.91億元。

孫宇昊稱,本次執行由上海金融法院負責,這與西部利得基金注冊地(上海)以及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的裁決地相符,是常見的司法管轄銜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糾紛。西部利得基金作為管理人,其總位上海,符合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
本案的原審案件由上海國際仲裁中心裁決,而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是上海的涉外商事仲裁機構,其裁決的執行通常由上海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海金融法院作為專門管轄金融案件的中級法院,自然成為執行機構。
“因此,僅憑現有信息,尚不能排除兩件事無關聯。西部利得基金從‘飛馬計劃’的原告變為本次事件的被執行人,是其在不同法律關系中身份不同所致:在‘飛馬計劃’中,它是作為管理人,代表資管計劃向融資方(飛馬投資)追償,是主動發起訴訟的原告。而在本次事件中,根據公司說法,它是作為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另一個資管計劃,去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因而成為被執行人。”孫宇昊稱。
從合規運作的角度來看,這起事件提醒資管計劃管理人,需要對投資標的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底層資產質量直接決定產品安全性,債券發行人一旦違約,直接引發后續糾紛和執行,同時,單一標的依賴度高也會放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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