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屠夫”吳清上任,新年已有超13家券商被罰
壓實“看門人”責任

作者/李非林??來源/債市觀察
又雙叒叕有一家券商被罰了!春節開工第一天,2月18日華安證券收到了安徽監管局的罰單,該罰單也成為吳清新任證監會主席后,證券行業龍年開年第一罰。
具體來看,華安證券因涉三個問題而被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這三個問題分別是:一、有關“左江科技”等研報存在制作不審慎情形;二、在人員、網絡安全、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三、在開展投行業務過程中,存在盡調不充分、把關不嚴,督導不到位情形。
而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相關條例,安徽證監局還指出,因違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條例,反映出華安證券內控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缺陷。

來源:證監會官網
而針對安徽監管局的罰單,2月18日晚間,華安證券也作出回應,表示將按照監管要求即行整改,加強相關業務內控和合規管理,提升內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促進公司持續穩健規范發展。并表示,目前公司經營情況一切正常,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實際上,華安證券2月5日已經因為“左江科技”研報制作不謹慎問題,被深交所出具了書面警示函。
據了解,“左江科技”即曾經的“最貴ST股”—*ST左江(300799.SZ)。深交所曾于2023年1月至3月連續三次發布*ST左江可能被實施退市的風險警示公告,但華安證券卻在2023年4月25日發布的深度研究報告中推薦“買入”左江科技。
令人嘩然的是,2023年12月1日,*ST左江因涉嫌重大財務造假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而據*ST左江2023年業績預告,其2023年凈利潤預虧在1.6億元至2.25億元,此數據與華安證券在研報中預測的數據相差懸殊。
深交所認為,華安證券發布的相關研究報告分析結論依據不充分,結論不審慎,未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公司對研究報告質量審核把關不嚴,并要求華安證券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劍指券商違規
其實,今年開年以來,在前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任職期間,已有至少8家券商被罰。分別是:中信建投、國投證券、國泰君安、東興證券、中金公司、萬和證券、中德證券、中信證券等。
而自2月7日吳清履新后,至2月18日,針對5家券商開出了罰單,分別是申萬宏源證券、平安證券、招商證券、中山證券、華安證券。
截至目前合計被罰的券商超13家。
2月8日吳清上任的第二天,證監會官網針對申萬宏源證券和平安證券分別發布了債券類處罰公告,因承銷盡調不規范和受托管理履職不盡責,對申萬宏源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債券發行定價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個別債券項目盡調不完整等的原因,對平安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沒想到申萬宏源證券和平安證券被罰只是“前菜”,吳清上任的第三天,2月9日就對招商證券的“內鬼們”開出罰單。證監會集中處理了招商證券多名相關人員買賣股票違法違規事項,對63人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款8173萬元。

圖源:罐頭圖庫
其中,1人涉嫌內幕交易被移送司法機關 ;1人終身股票市場禁入;46人被行政監管,其中擬對3人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對5人采取監管談話、38人被出具警示函。另外,對公司董事長霍達采取出具警示函、2名時任合規總監趙斌、胡宇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對負有從業人員管理責任的招商證券,采取責令增加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并督促招商證券啟動內部問責,約談相關違規人員,落實問責全覆蓋。證監會強調,要依托刑事追責、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內部問責對招商證券進行立體化懲戒。
而當日,深圳監管局也對招商證券發布了《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招商證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提到:經查,(主要在2021年之前)招商證券多名員工曾存在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長期交易股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交易股票、委托他人炒股等違法違規行為。
深圳證監局明確認定,霍達作為招商證券董事長,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趙斌作為招商證券時任合規總監,胡宇作為現任合規總監,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其實在2月9日當天,還有一家券商被罰,那就是中山證券。
因私募資管業務存在諸多問題,中山證券被深圳監管局采取責令改正的處罰決定,時任分管資管業務的副總裁兼資管部門負責人趙波,被采取監管談話的處罰決定,時任合規總監袁玲被出具警示函。

圖源:證監會官網
而在吳清接任證監會主席前的1月份,還有超8家券商被處罰。其中中信建投和國投證券作為保薦代表人,國泰君安、東興證券、中金公司作為債券受托管理人,均因履職盡責不到位等情形被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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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泰君安、東興證券、中金公司的被罰情形比較典型。作為泰禾集團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間未嚴格遵守執業行為準則,存在未對泰禾未披露相關重大債務逾期及訴訟事項保持必要關注、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相關重大事項等情形,均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相關條例。而“一次性”因一家企業針對三家大型證券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情況比較少見。
壓實“看門人”責任
從2020年開始,包括證監會在內的監管機構就對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就越來越重視了。2020年3月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該《刑法修正案》。從此,對于中介機構的責任和風控要求出現了一道涇渭分明的提升要求。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分析到,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對證券犯罪的刑事制裁的步伐邁得很大。歸納起來有四大亮點:一是拓寬范圍,即將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規制范圍,也規定了操縱市場的新情形;二是提升力度,從刑期到罰款,都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三是突出對象,即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刑事責任追究;四是追責中介,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不勤勉盡勉的刑事后果。未來,監管層、法律對中介機構的處罰、追責和罰款將成常態,這也對中介機構的執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此,中介機構才能成為證券市場的“看門人”而不是與個別上市公司管理層“同流合污”。

圖源:罐頭圖庫
吳清在擔任機構監管部副主任、中國證監會風險處置辦主任期間,因推動處置了德隆系券商、南方證券、閩發證券等31家違規證券公司,并且最終推進26家公司進入司法破產程序,給市場留下了作風強悍的印象,被媒體稱為“券商屠夫”。
隨后,在2009年吳清被調任基金監管部主任,基金業也展開了轟轟烈烈的打“老鼠倉”監管,從融通基金“張野案”到“劉海案”“涂強案”,震動市場。
早在2009年,吳清曾在《中國證券》雜志上撰文對華爾街金融危機進行反思,在文章中也提到了自己的證券監管思路,他寫道“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無疑是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維護金融系統安全,但在有效實現目標的方法上并無定規,有時找到又放棄。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和監管意愿往往是靠不住的,因此金融監管不能留有縫隙。”
而從吳清曾經擔任過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風險處置辦主任、基金監管部主任的履歷和上任證監會主席之后的一系列舉措來看,吳清對于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這件事,只可能比“前任”要求更高。
你如何看待華安證券成為龍年開年首個被罰的券商,未來監管層是否會對券商等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的監管要求越來越高?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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