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澤鈷鎳股民提再審申請,律師呼吁出臺《揭露日認定規則》
揭露日如何確定?是個問題!

作者 | 蔡真
編輯 | 高巖
來源 | 野馬財經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華澤鈷鎳投資者再審申請。這給原本已經終下判決的華澤鈷鎳案留下懸念。
今年6月,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案終審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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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將中介機構國信證券與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承擔比例,由一審判決分別承擔40%和60%的連帶賠償責任,改為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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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四川高院將虛假陳述揭露日由一審認定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告之日,改為華澤鈷鎳披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日,并對應調整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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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調整讓部分股民喪失了索賠資格,故而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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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變三千
2014年,華澤鈷鎳借殼上市。2015年11月,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遭證監會立案調查。2016年3月1日,公司因重組事項停牌,重組失敗后停牌至2018年3月,停牌時長超兩年。
之后,因2015年、2016年、2017年連續三年虧損,且2016年、2017年連續兩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華澤鈷鎳股票自2018年7月13日起暫停上市。
華澤鈷鎳一度有“最窮上市公司”之稱,2017年三季度報顯示其母公司貨幣資金余額只剩177.92元。
關聯方占用資金數額巨大是華澤鈷鎳虧損重要原因。王輝、王濤兩人作為一致行動人和華澤鈷鎳實控人,從2013年開始,不斷安排華澤鈷鎳子公司陜西華澤通過五家中間公司向自己家族旗下企業星王集團提供資金,期間并無真實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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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6日,證監會對王濤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公司也因未能按時披露2018年報,于2019年7月退市。
證監會查獲華澤鈷鎳的違法內容主要包括: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將無效票據入賬和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提供擔保等內容。
作為華澤鈷鎳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和審計機構,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也遭到監管處罰。國信證券被沒收收入700萬元,并被處以罰款合計2100萬元;瑞華會計師事務所被沒收瑞華所業務收入130萬元,并被處以390萬元的罰款。
大量投資者開啟維權之路,超三千名投資者總計索賠超過10億元,創下中國證券投資者維權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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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周女士就是其中一員,她認為終審結果對她并不“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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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認定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案揭露日是2017年7月7日,即華澤鈷鎳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基準日為2019年7月5日,基準價格為3.72元/股,核定股民周某的損失為3551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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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在終審中采納國信證券的上訴主張,把揭露日更改為2015年11月24日,即華澤鈷鎳公告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之日,基準日為2015年11月30日,基準價格為19.87元/股”,重新核定股民周女士的投資損失被認定為328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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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投資損失=(買入均價-基準價)*可獲賠的股票數量”的理賠公式計算,兩份判決賠償金額區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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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信證券方面表示,就目前收到的三個判決書來說,已有兩位投資者不符合索賠標準,剩下一起案件,國信證券的賠償金額相較一審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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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華澤鈷鎳終審三個示范案例目前均已無法查到,其中唯一在終審符合賠償標準的投資者即為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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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資者以周女士為例算了一筆賬:“唯一能賠錢的示范案例,周某可得賠償3288元,還要支付1020元的訴訟費,公證費200元,保全保險費750元,法院的保全費375元,加上資料費快遞費200,律師費按照10%就是328元,周某實際到手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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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三位華澤鈷鎳投資者代表向證監會舉報國信證券經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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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研究所于2019年8月26日發布《華澤鈷鎳立案調查公告警示作用的分析報告》,該報告在終審被國信證券用于為自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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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認為該報告違反了利益沖突審查和隔離墻制度,且對超出專業領域和分析范圍;報告內容本身也存在不客觀公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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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于今年6月29日回函,認為該報告屬于證據材料,并未發布給客戶,因此不屬于發布證券研報行為。
華澤鈷鎳原實控人微博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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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圍繞庭審本身的爭議外,疑似華澤鈷鎳原實控人的發聲也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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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華澤鈷鎳股民常在微博發表對該案看法,而評論區常有一位名為“濤聲依舊693”的用戶冷嘲熱諷。投資者認為該用戶疑似華澤鈷鎳原實控人、前董事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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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濤聲依舊693”稱,2016年公司停牌,原本計劃將廣西項目裝入公司,但停牌后資金占用陸續被曝光,公司被舉報,然后被監管處罰。該博主還曾發表看法,對二審判決表示“暢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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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廣西華匯成立于2011年,S*ST聚友(即ST華澤前身)賣殼之前,廣西華匯原名為“廣西華匯鎳業有限責任公司”。王氏家族旗下鈷鎳資產成功借殼S*ST聚友后,為了避免與上市公司同業競爭,后將廣西華匯鎳業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廣西華匯”。按照王氏家族的計劃,更名后的廣西華匯仍將注入ST華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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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該博主還在微博披露一份《合作框架協議》,山東山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擬參與華澤鈷鎳債務重組,并通過資本公積轉增成為第一大股東。該協議生效的前提是華澤鈷鎳保住上市地位,簽署時間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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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19年7月8日,ST華澤退市,這份自救協議也失去了意義。山東山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也于同年8月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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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濤聲依舊693”微博
日前,全球礦業巨頭必和必拓與特斯拉簽署鎳供應協議,鎳概念股也集體爆發。在鋰題材股出現高位調整之時,短線資金就選擇了鎳作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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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華澤鈷鎳還沒退市,僅憑鈷鎳二字,其股價就難以估量。”一位因華澤鈷鎳虧損數百萬的投資者曾如此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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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如何劃定?
往事已不可追,對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雙方爭議的焦點還是“揭露日究竟該如何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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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竹輝律師事務所郎一華律師公開發文直言:“這樣的判決結果能促進投行和會計師提高執業質量嗎?沒準他倆正偷著樂呢。”他表示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是股民與律師應盡的義務,期待這個案件在最高院發生逆轉,同時也希望證券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規則能夠更加地清晰明了。”
但亦有律師認為四川高院的揭露日劃定比成都中院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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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劃定問題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亦多有討論,甚至出現過一起案子多個揭露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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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創業板公司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案曝出。在投資者損害補償基金分配方案中將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信息披露日”作為虛假陳述實施日,將“被立案稽查公告日”視同虛假陳述揭露日,同時還認定“中報虛假陳述更正日”和“2008年至2011年財務信息虛假陳述更正日”兩個更正日為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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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趙薇蛇吞象萬家文化案情形與華澤鈷鎳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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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立案公告日(2017年2月28日)或者收購協議解除公告日(4月1日)哪個應該認定為披露日,一直是散戶索賠爭議焦點。杭州中院的一次判決將2月28日采納為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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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司法判例中,以下幾種情形均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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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虛假陳述行為人自己更正的日期為揭露日;
以上市公司公告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之日為揭露日;
以上市公司公告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為揭露日;
以上市公司公告行政監管措施之日為揭露日;
以上市公司公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為揭露日;
以媒體報道的日期為揭露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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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揭露日選定不同對投資者來說意味著不同的獲賠金額,關系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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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有星和博士研究生潘政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揭露日的再認識》一文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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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監管機構的類似《行政處罰的告知書》等基本事實清楚的“信息真相”揭示日為揭露日,相對確定而且公平對待上市公司的公眾,有利于整體保護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虛假陳述的揭露日是客觀中性的事實真相揭露認定日,只要合法合理確定,都是抽象意義上保護投資者的舉措。”
該文認為,萬家文化一案揭露日應為2017年11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對虛假陳述的基本事實作了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發布了公告。但這與杭州中院判例認定的揭露日又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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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揭露日應當如何判定?是否需要出臺具體的認定規則?歡迎評論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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