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雷違約債券,廣州證券被起訴!還有哪些承銷商也懸了……
承銷債券違約后,這家券商被持有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廣州證券公告顯示,2013年廣州證券承銷的一筆私募債“13莒鴻潤”未能如期兌付,持有人在將保證人上訴法庭遭駁回后,轉而將主承銷商廣州證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本金及利息損失等合計6965.34萬元,并請求由廣州證券承擔案件訴訟費、保全費等實現債權費用。
作者:羅琨
原創:中新經緯(jwview )

廣州證券稱,目前案件正在排期審理當中,訴訟、仲裁對公司償債能力的影響上述訴訟情況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整體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盡管如此,市場分析人士指出,這仍給主承銷商敲響一記警鐘。在違約漸成常態的背景下,承銷商等一眾中介機構也難免受到沖擊,一旦發生債券違約事件,承銷商不僅可能面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的責任,對后續業務的開展也會帶來負面影響。
01 廣州證券被訴始末
2013年,廣州證券承銷了莒南縣鴻潤食品有限公司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13莒鴻潤),債券期限兩年,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6日,還本付息方式采用按年計息,不計復利,逾期不另計息。13莒鴻潤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為9.5%。
2013年10月18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莒南縣鴻潤食品有限公司簽訂《莒南縣鴻潤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認購協議》,證券登記賬戶名稱為華富基金-中信銀行-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此前寧夏銀行與華富公司簽訂的《華富基金高收益債券1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寧夏銀行實際持有13莒鴻潤債券數量為5000萬元。
該筆債券到期后,發行人未能按約兌付債券,寧夏銀行將保證人莒南縣城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訴至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保證人抗辯未提供保證擔保,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寧夏銀行訴訟請求。
隨后,寧夏銀行將廣州證券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廣州證券賠償損失本金及利息損失等合計6965.34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保全費等實現債權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證券此前曾多次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在券商評級中也一路被下調,由此前的A級調為目前的BBB級。2015年年底,廣州證券因存在“為協議轉讓企業提交做市報價服務申請”問題被全國股轉系統批評做市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秩序混亂;2016年3月,廣州證券又被監管部門查處負面行為,被股轉系統定性為“例行檢查上不盡職”;2018年9月,因為違反“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的規定,再次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Wind數據顯示,2018年廣州證券承銷債券金額為208.71億元,市場份額為0.37%。
02 這些機構踩雷最多
2018年,債券違約常態化。據Wind統計,債券市場違約債券高達124只,違約規模高達1205.61億元,這一規模幾乎比此前四年違約債券金額總和高出三成,也創下2014年超日債揭開債市違約序幕后的最高值。
據中新經緯不完全統計,其中華泰證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計踩雷17只違約債券,違約主體包括中城建、億陽集團、永泰能源等。Wind數據顯示,2018年,華泰證券累計承銷債券1996.6億元,在券商中排名第八位,占據市場份額約3.52%。此外,國海證券、中信建投和招商證券踩雷債券數目也達到7只以上。
作為承銷主力的銀行也未能躲過違約大潮的沖擊,上海銀行和浙商銀行分別踩雷18只和12只違約債。

資料圖 中新經緯 王潮 攝
分析人士指出,在2015年公司債新政以后,中小銀行和券商均意圖在債券承銷上“彎道超車”,但與大型銀行和頭部券商相比,這些機構本身資源有限,因此不得不在企業資質上進行妥協,為了做大規模不惜放松風控,這也導致信用風險事件的屢屢發生。
法律人士指出,一旦發生債券違約事件,承銷商不僅可能面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的責任,對后續業務的開展也會帶來負面影響。
近年來,監管層對主承銷商的責任也進行了強化。2018年4月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切實加強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相關自律規則基礎上對主承銷商存續期風險管理工作要求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上述通知要求主承銷商應設置專門機構和崗位從事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管理工作,且人員安排應與管理的發行人數量及風險狀況相匹配;原則上應按照屬地化原則對債務融資工具進行存續期管理;制定各自機構的存續期管理制度并不斷完善更新,于每年5月15日前隨年度后續管理工作報告一并提交協會報備。
03 承銷商頻遭監管警示
中新經緯注意到,2018年以來,多家券商因承銷債券違約收到監管警示。
2018年1月16日,遼寧證監局公告稱,東海證券是丹東港于2016年10月27日發行的5.6億元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機構,但在債券存續期內,東海證券沒有持續有效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沒有持續有效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沒有對相關情況進行持續有效跟蹤和監督,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受托管理責任。
2018年5月15日,黑龍江證監局連發4張警示函指出,億陽集團債券主承銷商大通證券、華泰聯合證券、中山證券等因對公司盡職調查不全面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8年7月12日,上海證監局發布警示函稱,德邦證券作為“15五洋債”“15五洋02”兩期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及受托管理人,在債券存續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受托管理責任,未及時向市場發布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2016年7月至今,德邦證券因五洋建設案被先后3次出示警示函。
事實上,此前也有券商因為承銷的債券違約而被持有人告上法庭。2016年,在私募債“13圣達威01”“13圣達威02”違約后,主承銷商華創證券遭到華夏基金和國聯安基金起訴。國聯安基金要求華創證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其認購本金2500萬元、利息損失510萬元以及罰息;而華夏基金要求華創證券就此事項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請求金額合計3588.40萬元。
風險提示:
本網站內用戶發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僅代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與本網站立場無關,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版權聲明:
此文為原作者或媒體授權發表于野馬財經網,且已標注作者及來源。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或媒體獲取授權。
本網站轉載的屬于第三方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網站觀點及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擅自轉載使用,請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如對本文內容有異議,請聯系:contact@yemamedia.com

中新經緯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20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