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券業首例“飛單”處罰公布,近三年有券商接連遭罰,成合規風控一大痛點
中信證券前員工因違規被監管層出具警示函。
來源:財聯社
2021年首例“飛單”處罰于17日公布,中信證券前員工因違規被監管層出具警示函。
6月17日,浙江證監局發布通知通告稱,經查,發現裘某飛作為中信證券紹興中興南路證券營業部員工期間,向客戶推薦銷售非中信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裘某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近三年中信已有3起“飛單”遭罰
中信證券前員工裘某飛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中證協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公示顯示,裘某飛于2010年7月29日登記,登記機構為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執業為一般證券業務;2020年1月7日登記為中信證券有限公司,2020年7月30日離職注銷。

粗略統計,中信證券近三年已有至少3起前員工“飛單”遭罰。2019年處罰最為嚴重,營業部以及負責人均遭監管層出具警示函。
2019年4月,中信證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證券營業部存在部分員工擅自銷售非中信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的行為,被上海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孫濤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被上海監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去年,上海證監局再向中信證券一員工出具警示函。
2020年3月23日,上海證監局發布通知通告稱,經查,發現中信證券上海分公司員工楊慧媚向客戶推薦非中信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且參與了部分產品的銷售過程。
根據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楊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近年來證券行業“飛單”事件屢有發生
2019年7月,趙淦鴻擔任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在未經過東莞證券審批的情況下,組織員工向客戶銷售非東莞證券代銷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被監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同年8月,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決定顯示,該營業部部分員工推介或銷售非東吳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違反規定,反映出該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吳證券蘇州吳江中山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12月,國泰君安常熟黃河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因擅自銷售非國泰君安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等行為,被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證券從業人員做“飛單”風險極大,與證券公司經過嚴格篩選并多環節把控風險的代銷產品不同,“飛單”產品安全性、合同規范性等多方面存在不確定因素。若“飛單”金融產品無法兌付,投資者購買飛單產品或將蒙受巨大損失。
監管明令禁止“飛單”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另外,《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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